Sunday, July 4, 2010

堕胎问题 04/07/2010

堕胎问题在不同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。在中国,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,「一胎化」是政府强加推行的政策,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之一,也是强迫性的方法。譬如在美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,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。到底他们在争什么?这些争论有何理论依据?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:

()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是一个完整的生命
当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七三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,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,而只是有成为人的可能性,或者说胎儿只是个「次等人」。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自觉,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,也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。

但是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,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。圣经上说:「我未成形的体质,你的眼早已看见了,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,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。」(诗篇一三九篇16 )。神也对耶利米说:「我未将你造在腹中,我已晓得你,你未出母胎,我已分别你为圣,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。」(耶利米书一章5 )。因此从圣经观点来看,未出生的胎儿已是完整的生命体,有神的形像及神的计划在他的身上。

从科学上来看,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卵开始,已有生命的现象。受精卵已完全具备二十三对染色体中所有的基因,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、智力、体型等先天性资讯,都蕴含在这些基因之中。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;三个月时胎儿会吸大姆指、会游泳;四个月时已会听母亲的声音;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。

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,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,这是违反良知及圣经原则的行为。因此,对胎儿本质的认定,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。由基督徒观点来看,胎儿是独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。

()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
在欧美、日本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(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),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,则主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,但是基督徒主张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。赞成母亲有全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, 这是作母亲的权利,在他们看来,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。但是基督徒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,没有人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存权。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,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。更何况欧美的堕胎多是为了性滥交的结果,或是为了母亲个人利害得失而做的手术。真正是为了危害母体安全或特殊原因而作的堕胎手术,比例不到百分之五,可见这是自私自利的行为。

认为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,这是社会的需要。令人担忧的是,谁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?什么是取舍的标准?如果今天我们可以说天生畸型的胎儿应该将他堕胎,明天我们也可以将所有的残障人士、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一起消灭。另一方面,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?事实上,人口增长最低的国家往往是因为社会进步之后,人民知识水平提高,不再有「多子多福」的观念,而且独身晚婚的情形增加,以至人口增长缓慢下来,台湾及新加坡是明显的例子。强制性一胎化的结果造成独生子女的管教问题,男女比例悬殊问题,弃婴杀婴问题等层出不穷。因此堕胎绝不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方法,也是不人道的作法。应该以教育或经济诱因才是治本之策。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